
一、私募基金的法律概念和八大特征
1、私募基金的概念: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法律概念,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,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“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),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。”
2、私募基金的八大特征:
(1)募集对象特定性:募集对象只能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,包括机构和个人。
(2)募集方式不公开性:只能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资金。
(3)信息披露不完整性:信息披露的内容非常少,披露的信息不完整,具有较强的保密性。
(4)投资产品开放性:投资品种、投资比例、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等关键元素没有严格限制,完全由协议约定。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“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、股权、债券、期货、期权、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。”
(5)投资收益高回报性:业绩是报酬的基础,按照业绩比例收取报酬。
(6)投资项目高风险性:因为,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,所以,私募基金投资者所要承担承担高风险。
(7)操作方式灵活性:只要投资行为不违反《证券法》关于操纵市场的禁止性规定,在投资方式、持股比例、仓位等方面非常灵活。
(8)协议内容隐蔽性:私募基金的投资协议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,由于,投资人缺少专业知识,尤其是对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缺乏了解,所以,投资人不能正确解读投资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。

二、投资私募基金的五大风险类型
1、虚假承诺型“旱涝保收”风险;
2、虚假宣传型“高回报”风险;
3、蚕吃桑叶型“集资诈骗”风险;
4、传销型 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”风险;
5、人间蒸发型“血本无归”风险;

三、投资私募基金的注意事项
1、登记备案,不是行政审批,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、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;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。
2、目前,对私募基金产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模式,加之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不公开性、信息披露不完整性、协议内容隐蔽性等特殊特征,投资者需穷尽一切可行的审查手段,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。

四、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,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集资诈骗罪,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,非法经营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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